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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稠州村镇银行个人存款账户管理协议

  甲方:个人账户开户申请人

  乙方:云南安宁稠州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保证个人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个人存款账户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

  第一条甲方自愿选择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乙方同意为甲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并为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的Ⅰ类户、Ⅱ类户或Ⅲ类户。甲方在乙方只能申请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开新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的使用范围和规则按监管要求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乙方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存款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乙方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并接受乙方的审核,甲方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第四条  甲方开户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在账户使用过程中超过有效期或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乙方根据系统记录的甲方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对证件到期超过一定期限的,乙方有权停止甲方账户的使用。

  第五条  甲方授权乙方按本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条款采集甲方个人身份基本信息并存储。乙方应依法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存款账户的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或扣划存款。

  第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存款介质及账户密码。凡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泄露或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丢失存款介质或遗忘密码,应立即向乙方申请挂失。临时挂失的有效期仅为5天,甲方在挂失手续办妥前及挂失有效期满后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  甲方申请的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不得办理转账结算。若确实需要转账,可在办理第一笔转账业务时,在付款凭证上签章即可转为个人结算账户。

  第八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借记IC卡提供小额免密免签功能。

  (一)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是乙方根据中国银联业务规则,向甲方提供的在境内指定商户使用借记IC卡以闪付方式发起、交易有限额、支付过程无需输密、无需签名的联机交易。通过上述联机消费方式发生的交易均视作甲方本人行为。

  (二)该功能由乙方为甲方默认开通,甲方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乙方提供的业务受理渠道修改交易限额,也可关闭或再次开通该功能;乙方有权根据中国银联规定及相关风险政策要求调整单笔交易限额及累计交易限额。

  (三)甲方须妥善保管卡片。若甲方否认在卡片正式挂失前发生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可致电本行客服热线提起申诉赔付;除此种情况以外,因借记IC卡遗失、被盗、出借、被第三方滥用等造成主账户资金损失的,或申请赔付的小额免密免签交易不符合中国银联相关赔付规定的,或甲方无法按照中国银联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以及对于超过中国银联赔付规定金额等情形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四)甲方在办理小额免密免签业务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反本业务条款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本行有权对其采取终止小额免密免签业务、止付主账户等管制措施:

  1.借记IC卡存在出租、转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

  2.持卡人拒不配合银行就相关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3.持卡人存在恶意申请赔付的;

  4.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业务条款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第九条  甲方个人结算账户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待乙方重新向甲方核实身份后,再恢复其业务。

  第十条 甲方个人账户,一年内未发生收付活动,未欠乙方债务且账户余额小于乙方规定金额的,乙方可转入睡眠账户。对银行卡未在规定时间内激活或在开户后一定期限内未使用且无余额的,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章制度将甲方账户销户,账户所对应存款介质作废,乙方将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洗钱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  甲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在乙方开立的个人账户,不得利用在乙方开立的个人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三条  甲方的个人结算账户发生可疑交易并不配合乙方调查的,乙方有权暂停其非柜面业务;甲方违规使用个人账户,乙方有权停止其使用个人账户,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四条  甲方应主动与乙方核对账务。如有异议应及时向乙方提出,未提出疑问的,视同甲方对交易记录无异议。

  第十五条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按乙方对外公布的服务收费标准支付各项费用。

  第十六条  乙方若对协议内容、服务功能、收费项目或标准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须对外公告,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甲方不同意修改内容,可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撤销个人存款账户,如甲方继续使用该账户,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内容。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及其他非浙江稠州商业银行控制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甲方在乙方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起生效,自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销户之日起终止。